0451-51914444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本地资讯
本地资讯

哈市如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你来建议!

2022-06-25

  为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群体居住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近日,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哈尔滨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现住有所居,今年哈市拟筹集1万套保障房

  《方案》提出,为切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十四五”期间哈市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这其中,2022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的10%。

  新市民等纳入保障范围,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90%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通过现有已开工或已建成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用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租金标准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新(改)建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园区)无房职工住房问题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

  《方案》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拟采取以下几种土地支持政策,即: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同时,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资金、税收、落户等支持政策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在配套优惠政策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利用住宅、宿舍、宾馆等用于居住的存量房屋改造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可按我省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指南)以及国家、省有关既有建筑改造的文件执行。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金融支持政策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市场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此外,对于国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普通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审批可由销(预)售转为自持房屋,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计入待售商品房统计数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满3年且未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贴资金、政策的,可适时予以转化为普通商品房。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同时,承租人承租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积极为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于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享有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严禁变相销售,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5年

  《方案》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规范合同管理,严格租金标准,坚决防止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割进行登记、转让、抵押”。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地征收,依法进行补偿。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5年(商品房转化项目除外),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运营期内,不得改变使用用途。运营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退出。运营期满申请退出的项目,项目认定书自动废止,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应对享受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缴。运营期未满5年申请退出的项目应对已享受的各级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结合实际运营时间、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核算后返还。

  《方案》提出,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监管,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对房源信息发布、租赁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管。

  同时,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已退出的对象,可以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家庭和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社会公众可将注明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的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我局。

  电子邮箱地址:hao7577@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
  哈尔滨日报记者刘述波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0451-51914444
  • QQ:737679187
  • 微信: 1742482265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12-2023 哈尔滨便民网版权所有 | ICP证:黑ICP备10000269号 RSS地图 站点地图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
哈尔滨便民网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ljbm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