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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哈市发布第66号公告

2022-05-21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66号公告
(2022年5月21日)

 

自5月21日2时起,哈尔滨市全域降为低风险地区。经专家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决定,自5月22日零时起,有序恢复全市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续扩大复商复市
 
1.除夜市暂缓开放外,其他各类商业门店、经营场所、宗教场所和机构等,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
 
2.室外景区的内部表演和室内景区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开放。
 
3.所有复商复市的场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严格落实错峰限流、两米线、清洁通风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环境定期监测评估等各项防控措施。要配齐视频监控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严格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室内密闭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50%,室外场所接待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满额接待人数的75%。
 
二、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1.个体诊所有序恢复正常营业,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流行病学史调查和接触史核查等各项防控制度,禁止收治发热病人和为发热病人提供上门诊疗服务,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
 
2.在建工地有序恢复常态化管控,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非本工地人员和车辆非必要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
 
3.市、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序恢复常态化办公,要严格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对所有进入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机关以外人员非必要不得进入机关工作区域,因参加会议、汇报工作等确需进入的须严格履行登记核准程序并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公安司法行政监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继续暂停直接接触的探视活动。
 
三、严格管控会议活动
 
1.游园、庙会、民俗等群众性活动有序恢复举办,参加人员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2.严格控制大型会议、活动、论坛、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线下活动规模,举办超过100人(含)以上的活动须报属地区、县(市)指挥部批准,举办超过200人(含)以上的活动须报市指挥部批准。要对所有参加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城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和入境未满35天的人员不得参加以上活动。
 
3.倡导节俭办喜事、办丧事,压缩婚丧嫁娶、生日宴等各类用餐规模,不超过50人。凡举办30人(含)以上集体用餐的,须提前3日向所在社区、村申请,报所在街道(乡镇)批准;对所有参加人员严格执行“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凡14天内有国内本土阳性感染者所在城市(地级市为全域、直辖市为所在区县)旅居史和入境未满35天的人员不得参加此类活动。
 
四、加强常态化核酸检测
 
1.市和区、县(市)指挥部确定的重点人群每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2.非重点人群每间隔两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所有人员要按上述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未检人员一律赋黄码管理,自费补检后方可转码。
 
五、强化“外防输入”措施
 
1.凡从国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的省(区、市)抵返哈人员和经国内其他城市口岸入境抵返哈人员,均须在抵返哈前2日通过“龙江健康码”(自行注册或请他人代为注册)向居住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抵返哈后按照相应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2.凡从省内口岸城市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以及所有省外抵返哈人员,均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达后12小时内完成一次免费落地核酸检测。
 
3.倡导居民朋友有序流动,坚持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涉疫地区。确需前往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龙江健康码”绿码出行,返哈后要严格执行分类防控管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广大居民朋友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和义务,持续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监测,主动参加核酸检测,积极接种新冠疫苗,切实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场所、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落实落细从业人员核酸“应检尽检”、日常通风消毒等各类防控措施,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异常症状监测制度,坚决管好“自己的人”。
 
3.各区县(市)、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贯彻执行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本《公告》未作新规定的事项仍按市指挥部第65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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